市政协委员胡益凤提案: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,没有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标准的用人单位须缴纳残保金,这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。
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》(财综字[2002]33号)的规定,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,主要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。财政部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》(财综字[1995]5号)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: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,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等。
经学习和查阅相关资料,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为: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,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;差额不足一人的,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。
应缴纳的保障金=(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×1.5%(上海市为1.6%)-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)×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。
经向相关部门咨询,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0,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800元,如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,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,应缴纳的保障金=200*20000*1.5%=60000元。
经走访发现,目前,仍有相当多用人单位认为聘用残疾人是自找麻烦,被征残保金是增加他们的负担,他们既不想承担社会责任,也不愿履行法律义务,未能做到应收尽收和足额缴纳到位。
残疾人就业问题牵动千家万户,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,帮助一个残疾人就业,就能稳定一家、影响一片,因此,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义不容辞。
为努力为残疾人创造充分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和环境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等法律法规要求。
因此,建议:税务部门应加大力度对残保金进行依法足额征收;财政部门应做好对机关事业单位残保金代扣工作。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足额缴纳残保金。
在“十三五”期间实现足额征收,确保残保金发挥社会保障的最佳效果。同时,加大宣传力度,使全社会理解征收残保金的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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